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三章 造价控制第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类别的确认和施工企业取费类别的核定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工程类别、取费类别等级标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