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