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章 绿色建筑推广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进行管理。鼓励绿色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绿色建筑标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