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城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企业和以少数民族名称冠称的第三产业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其健康发展。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