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船长全面负责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在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不设船长的船舶,由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全面负责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