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
法规
部门文件
关于
中文
English
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十九条
回到全文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