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快速船、游客自行操作的旅游船艇的活动范围,应当与浴场、游泳区边界线以及相邻航道保持十五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快速船航行离岸距离不得超过五公里(有航线签注的除外)。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