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长江除外)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渔业船舶、渔港水域、城市园林水域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