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五条已修改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航道沿线的古桥、古驳岸、古码头等文物保护单位和古建筑的水域,设置限速、禁停等交通安全标志。船舶经过时,应当遵守限速、禁停规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