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牛栏江流域下游保护区划分为污染控制区和水源涵养区。(一)污染控制区为牛栏江干流水体及河岸带以外的坝区。(二)水源涵养区为流域范围内除污染控制区以外的集水区域。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