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配置牛栏江流域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率;严格控制取用水总量,实行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核定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