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将志愿服务纳入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和志愿服务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保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