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教育、民政、司法行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和社会需求为志愿服务提供相应信息和必要的指导、帮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帮助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提供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