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将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志愿服务能力纳入素质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内容,并将青少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

高等学校和中学应当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并将学生参加志愿服务的情况纳入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