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不得利用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及其名义或者志愿服务标识进行非法、营利性、违背社会公德以及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

支持与保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