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矿山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未经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