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在建房屋抵押权登记申请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证明;

(四)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