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四章 抵押权登记第四十二条已废止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但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之后,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