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所有权登记/第二节 转移登记第二十八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一)买卖;(二)赠与;(三)继承;(四)交换;(五)房屋分割、合并;(六)以房屋所有权作价出资;(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