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申请集体土地房屋初始登记,以及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受理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并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