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