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第十二条有效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取得的合理回报,应当用于公办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