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审批机关应当公开民办学校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审批程序、审批期限以及需要提交有关资料的要求;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示学校名称及其章程。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登记。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