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在开展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或者工作评议等工作后,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审议意见书、满意度测评结果、执法检查报告等,交由任免工作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书面通报相关机关,作为相关机关了解、考察“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履职情况以及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