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的规定第十二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在开展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或者工作评议等工作后,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审议意见书、满意度测评结果、执法检查报告等,交由任免工作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书面通报相关机关,作为相关机关了解、考察“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履职情况以及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