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已修改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