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公民以隐瞒、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追缴相关法律援助费用。出具虚假经济困难证明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