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擅自终止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二)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三)泄露受援人隐私;(四)不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进展情况;(五)发现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时,不报请法律援助机构批准终止法律援助。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