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转交的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将审查决定及时函告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