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无须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但应当出具相应证件或者证明材料:(一)农村“五保”对象;(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或者慈善机构供养的人员;(三)无固定生活来源且伤残等级为一到五级的残疾人;(四)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五)有县以上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六)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七)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农民工。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