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息化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信息化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