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息化条例/第六章 信息安全保障第三十五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散布和传播虚假信息、违法信息等活动,不得危害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