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禁毒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吸食、注射毒品的待业人员未戒除毒瘾的,一律不得招收为工人、干部;学生不得升学;已戒除毒瘾的,应当同等对待。在校学生因吸食、注射毒品经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送劳教场所强制戒除,保留其学籍。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