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单位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