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