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计条例/第四章 会计监督第二十九条已废止会计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错误处理的,有权向财政、审计、监察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收到投诉的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受理投诉的部门,应当在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答复投诉者。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