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单位负责人、单位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出具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并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