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三十条有效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有关法规具体问题的询问给予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