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十六条有效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的法规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二十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