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禁止毁林开荒及其他毁林行为。因建设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砍伐林木的,应由用地单位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交纳补偿费。

严禁破坏林区护林宣传设施或测量标志。

地方法规 ·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