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和动物进站:

(一)易燃易爆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或者传染性病原体等危险物品;

(二)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畜禽和猫、狗等宠物或者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动物;

(四)充气气球、不能折叠的自行车、运货平板车;

(五)其他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公共卫生或者妨碍其他乘客的物品。

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车站醒目位置予以明示。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