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郑韩故城遗址,有权举报和制止破坏、损毁郑韩故城遗址的行为。

新郑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依法及时查处破坏、损毁郑韩故城遗址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