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郑韩故城遗址保护条例第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郑韩故城遗址,有权举报和制止破坏、损毁郑韩故城遗址的行为。新郑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依法及时查处破坏、损毁郑韩故城遗址的行为。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