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新郑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新郑市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三)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新郑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原状,给予警告;
(四)违反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新郑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由新郑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二条第(十)项规定的,由新郑市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恢复原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