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郑韩故城遗址保护规划区域内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新郑市人民政府设置标志,并保持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毁郑韩故城遗址保护设施。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