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社会急救医疗事业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的社会急救医疗财政投入和增长机制。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