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第二章 社会急救医疗体系建设第十二条已修改急救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从事社会急救医疗的医师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具有三年以上的临床经验;从事社会急救医疗的护士应当具备执业护士资格,并具有两年以上的临床经验。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