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完善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工会依法实施劳动法律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健全与同级总工会的协作机制。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