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基层工会负责协调和实施本产业(行业)、区域或者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