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基层工会负责协调和实施本产业(行业)、区域或者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