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职责第十二条有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持证开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调查工作;(二)参与劳动争议调解;(三)办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