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持证开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调查工作;

(二)参与劳动争议调解;

(三)办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