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