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不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燃料清洁剂、燃料添加剂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燃料、燃料清洁剂、燃料添加剂等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散煤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