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不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燃料清洁剂、燃料添加剂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燃料、燃料清洁剂、燃料添加剂等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散煤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